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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公安最新公告+劳动合同多写这句话,公司赔了员工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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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安局关于启用“电子居住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安厅服务企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顺应新时代信息化社会发展,落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前期试点,现决定于8月3日正式启用电子版《安徽省居住证》(以下简称“电子居住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居住证”的效力和特点。

电子居住证”依照《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淮府办〔2016〕1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领、审核、发放及查验,是《安徽省居住证》的电子版证件,功能与实体《安徽省居住证》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实体《安徽省居住证》相比,“电子居住证”具有办证不跑腿、亮证更方便、应用更智能三个显著特点。

二、“电子居住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电子居住证”的申领。申请人下载并实名认证登录“皖事通”—城市选择“淮南”—进入“办事大厅”—选择所居住县(区)—“搜索“居住”关键字—根据要办理的居住证事项进行申请。

(二)“电子居住证”的审核。申请人互联网端申请成功后,数据同步到达公安网业务系统,公安机关按照《淮南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三)“电子居住证”的发放。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系统会推送告知短信,同时根据已核实居住信息生成“电子居住证”推送到“皖事通”平台“电子证照”,并绑定实名认证的个人身份号码。申请人在收到成功制证短信后,通过皖事通—我的—电子证照—添加证照—选择“居住证”进行添加。申请人在收到成功制证短信后,出现皖事通我的“电子证照”无法添加“居住证”的情况,需联系皖事通客服解决。

三、“电子居住证”的使用。

(一)“电子居住证”持有人通过实名认证登录“皖事通”,在“我的”—“电子证照”可查看、出示已办理的“电子居住证”。

(二)第三方通过查看当事人手机“皖事通”中的“电子证照”,查看“电子居住证”进行证件核查,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以联系发证公安机关进行核验。

(三)“电子居住证”启用后,群众可根据需要选择线上申领“电子居住证”或线下申领实体《安徽省居住证》;已申领过“电子居住证”的群众,原则上不再发放实体《安徽省居住证》,确需领取的,可到居住证制发机关,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电子居住证”申请制作实体《安徽省居住证》。

市辖区居住证制发机关地址:

山南新区和悦街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寿县居住证制发机关地址:

寿县宾阳大道政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

凤台县居住证制发机关地址:

凤台县凤城大道与胶州路交叉口凤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淮南市公安局

2023年8月3日


劳动合同多写这句话,公司赔了员工20万

@职场人

你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
会仔细阅读吗?

作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有了约束~
任何一方违约,都需付出代价

此前,就有一家公司
因劳动合同里多写了一句话
赔了20余万元!

咋回事?一起来看

?

事件回顾

小陈2006年2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小陈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同时郑重约定:
“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16年2月,公司通知小陈,要调整其办公地点,小陈不同意。然后被公司安排待岗,小陈再次书面拒绝。

几天后,小陈突然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小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22万余元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陈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公司确有拖欠工资行为

员工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小陈足额支付工资
经法院计算,公司向小陈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小陈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公司存在拖欠小陈工资的行为,小陈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小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小陈22.2万余元——
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1、小陈现在属于待岗,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工资涨幅,公司已经按照GDP的涨幅给付,只是数额上有出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小陈于2016年3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主张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小陈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但从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小陈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普时间

本案中,公司与小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是公司对劳动报酬支付的一个特别的自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有效。

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该约定不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什么合同条款约定是无效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文来源/淮南市公安局、安徽省总工会

编辑/罗鑫

审核/孔梅

主办单位/淮南市总工会网络工作部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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